上海企业破产律师

1580793373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企业破产

张茜-上海企业破产律师照片展示

  • 姓名:

    张茜律师

  • 律所: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

    13101202011245332

  • 电话:

    15807933733

  •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上实大厦38楼(徐家汇地铁站4号口旁)

文章详情

公司吊销后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企业破产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张茜律师,上海企业破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张茜律师,上海企业破产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公司吊销后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吊销后债务怎么处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清算程序来处理。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有限公司的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清算义务,促进公司股东及时进行清算并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


  《公司法》首先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原因,并要求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必须解散,而没有其他选择,同时清算是股东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且此项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


  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公司的债权人如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依法需满足两项前提:


  1、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司法实践中认为,作为正常注册成立的公司,均应具备清算条件,公司的债权人无需对此承担举证。相反,如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之情形系基于其他原因所致,应当承担举证。


  在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又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上述两项要件,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被吊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核心内容:公司解散的程序是什么公司解散是已成立的公司基于法定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解散公司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注销登记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解散的程序。


  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